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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
2014-12-04

为了加强劳动纪律,保证我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本馆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1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上班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

2、工作时间内,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办理私事。如确需暂时外出办理私事(半天内),须经部主任批准。超过半天及以上按第5条执行。

3、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时应请病假。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病历本,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病假条,按审批权限批准。因工伤请假还须24小时内报告学校。

4、工作人员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,必须口头请假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。

5、请假的批准权限:请假半天,由部主任批准;请假1至3天由馆长批准;4天至5天由馆长审核、人事处审批;超过5天由馆长审核、人事处签署意见、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假期满时要按时回图书馆销假。工作人员请假须先征得所在部主任及分管馆领导同意,部主任请假须先征得分管馆领导同意,党员还须告知其所在支部书记,总支委员、支部书记须征得总支书记同意。

6、工作人员请婚假、产假(哺乳假)、看护假、丧假等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。但也须填写请假条并经馆领导审核,报人事处批准。上述假期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。

7、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,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,均以旷工处理。对无故旷工者,报请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8、担任晚间、双休日、节假日开放值班的工作人员,一般情况下应该调休,不作加班补助,调休原则上采取在值班后一周内有计划地完成。在不影响馆里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集中起来使用的调休时间不得超过三天(含三天),并报馆长同意。调休时间每学期清零,不得延续到下学期使用。

9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参加校内外组织的文体活动,必须持有关证明,经所属部主任同意,馆长批准才可。

10、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图书馆的会议(补休人员必须参加开会),如不履行请假手续,不参加会议人员将从馆里发放的福利费中扣100元/次。

11、工作人员因病假、事假及其他种类休假涉及劳务酬金、奖金和岗位津贴等扣发或停发的,按照《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处理,由人事处负责执行。并从本馆每学期发放的福利费中进行相应的扣发。

12、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、出差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13、本《办法》从修订之日起实施。

图书馆

2014年12月

附件1:肇庆学院教职工请假条

附件2:图书馆馆员调休审批表